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承办科室:政策法规科

·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
3、《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二、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2、仲裁委决定受理与否。决定不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理由;决定受理的,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组成仲裁庭,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发生效力。
4、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反悔,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进行开庭审理。经开庭审理做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5、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裁决书15日内)。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在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下可提出复议,仲裁委将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 三、办理时限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四、需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示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电话:213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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