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审批依据

1、"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冀人发[2005]23号)

· 申报条件

1、有标明"人才"字样的名称;
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
3、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供材料

1、《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2、工作章程和相关制度;
3、进行人才中介活动所用固定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
4、经同级会计事务所审验的资金证明;
5、专职工作人员的《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工作程序

1、申报人按照业务范围和申报条件的规定认真填写《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与证明;
2、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符合申报条件和审批要求的申请,发给受理申请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申请单位申请开展的业务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4、经审核同意的,发给《许可证》,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领取《许可证》后,按照单位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从事人才中介机构活动。

· 工作时限

1、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
2、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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