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控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控制财政供养单位人员过快增长,规范人员调配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市委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市各群团党派组织及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整均适用本办法。
二、人员控制的原则
1、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要根据编制员额和增人计划严格控制。
2、坚持编制经费双向控制的原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要严格依照编制定员和人员比例结构进行,超编、满编的单位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人员。财政部门要按编制部门认可的在编人数,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
3、坚持人员合理流向的原则。财政供养单位在编制限额内确需补充人员时,应首先从财政拨款单位中调剂解决。新建财政供养单位增加人员时,按照“保证急需,逐步到位”的原则,一般不一次配满。鼓励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鼓励市直单位人员向县乡基层和企业单位流动,对不符合流向的人员,严格限制。
4、坚持遵循集中统一的原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实行“一个漏斗”管理,“一支笔”审批。即:市直单位进人由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多部门管理,多部门审批,改为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中管理,编委会主任统一审批。
5、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新增人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也要逐步推行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招聘。
6、坚持注重优化人员结构的原则。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调入一般人员和担任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的人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大专以上学历。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要注重选择高层次人才,按照人员结构比例,侧重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7、坚持回避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增加人员过程中,凡属夫妻关系或与夫妻的一方有近亲关系(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儿女姻亲关系)的,一般不得进入同一单位。
三、人员控制的要求和办法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要加强计划性。为了强化人事宏观调控职能,加强增加人员的科学性和计划性,各单位增加人员,需在每年年初根据人员编制余缺和实际需要,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以部门的名义申报分类别(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员退役军人、引进人才及研究生、招录公务员等)增人计划。党群、人大、政协、政法系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审核,报市编委会主任审定;政府系统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由市人事局汇总初审,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审核,报市编委主任审定,并以此作为增加人员的依据。无增人计划的,一律不准增加人员。
2、政策性安置或按政策规定成批安置、调配增加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或按政策规定成批安置的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员退役军人,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高级人才及需要安置的大学毕业生,招录公务员,新建或扩建学校增加教师,因机构调整成建制划转的人员等,上述人员的增加,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安置计划、调配方案,并经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编办,再由编办审查核准,统一报市编委会审批。市编委研究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各主管部门,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编委批复意见再办理进人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编委批复意见和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的进人手续办理工资、经费等事宜。
3、工作需要或按政策规定需要照顾而增加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个别增加人员,必须在编制允许和增人计划内进行。
党群、人大、政协、政法系统增加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政府系统增加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按调配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局审核。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对各用人单位的请示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市编办审查,而后由编办报市编委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办理调动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编委领导批复意见和相关部门的调配手续办理工资、经费等事宜。
无编单位确需增加人员,应先向市编委提出增编申请,待编委会批准同意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增人手续。
4、组织任命增加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干部,凭任命机关的决定,可直接办理增人的有关手续。
四、审批权限
1、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由市编委会主任审批。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由主管组织或人事工作的编委会副主任审批。
3、同级财政供养单位之间同类人员在编制限额内调整,如机关到机关,事业单位到同类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整,分别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批。其中,财政补贴单位到财政拨款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分别由主管组织或人事工作的编委会副主任审批。
4、市直部门内部同类事业单位之间在编制定员内的人员调整,可由主管部门审定,分别报市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备案。
5、财政供养单位向非财政供养单位、市直单位向县乡基层、企业单位的人员调整,由主管调配部门审批。
五、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市编办应根据编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已核定的编制定员,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增加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安置或调配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安置和人员调配办法。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协调配套的办事程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得到有效控制。
廊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