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当众点名警告,不听劝阻或第二次违纪则直接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答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1、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2、考试终止的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4、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暗号;
   5、夹带规定以外书籍、资料、文具等物品;
   6、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未关闭,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答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1、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
   3、有意在答卷上做其他标记;
   4、在评卷中,由评卷人认定的异常试卷和异常考场的试卷。
   5、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已答案让他人抄袭;
   6、接传、交换答案。
   (三)、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考试成绩无效外,一年内不准其重新申报考核,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1、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撕毁、损坏;
   2、请人替考及替人考试;
   3、偷换试卷、涂改成绩。
   (四)、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外,五年内不得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处理:
   1、无理取闹,扰乱考场、评卷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
   4、对考试工作人员打击报复。
   (五)、应考人员有其它作弊行为的,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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