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文件
廊军转[2003]1号
关于印发《廊坊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安置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廊中、省直各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改进和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于实现军转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落实胡锦涛同志对军转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廊坊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廊坊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使军转安置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特指选择计划分配且符合在市直、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驻廊中、 省直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转业干部、副团职以下(含副团职)转业干部和技术八级以下(含技术八级)转业干部。师职和计划分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转业干部,由市委通过指令性办法妥善予以安置。
· 第三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市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及驻廊中、省直单位、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都有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讲政治、顾大局,千方百计克服困难, 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切实把每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 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管理好。"
· 第四条 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应自觉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新观念,勇于参与安置竞争,通过考试考核或双向选择,实现择业志愿,在新的工作岗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章 考试考核
· 第五条 参考对象及免考人员:选择计划分配且符合在市直、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驻廊中、省直单位安置的正营职和技术十级以下(含正营职和技术十级)转业干部均参加考试考核。选择计划分配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转业干部、副团职和技术九级以上(含技术九级)转业干部不参加考试,只参加考核。参加考试的转业干部应认真做好考前准备,积极报名参考。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 由市军转办组织补考;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减分或不记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待考试考核、双向选择后,在剩余的安置计划内予以分配。
转业干部荣立一等功及其以上荣誉的免于考试考核,按本人志愿在安置计划内优先安置;全日制院校毕业的研究生和具有军地通用专业的医务人员、通信技术人员及军校文化教员等,原则上按专业对口安置,可免于考试。
· 第六条 考试内容与方法:考试统一使用人事部编写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公共科目》一书,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和邓小平理论、法律、市场经济知识、 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管理等,考前统一发教材。
考试在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并在纪检、 监察和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聘请专业人员拟定试卷、组织闭卷考试、阅卷评分、 登统成绩。
·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与记分办法:依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档案材料,按转业干部在部队的军衔、职务、军龄、 奖惩和享受政策照顾情况分别记分。
(一)基本情况加分标准。
1、军衔。少尉2分,中尉4分,上尉6分,少校8分,中校10分,上校12分。
2、职务。排职2分,副连职3分,正连职4分,副营职5分,正营职6分,副团职7分,正团职8分。任现职每年0.5分。
3、军龄。五年为起点1分,每增加一年 0.5分。
4、八级以下技术干部基本情况加分标准比照同职级行政干部基本情况加分标准执行。
(二)奖励情况加分标准。
嘉奖一次1分,三等功一次4分,二等功一次8分,军区荣誉称号一次12分。
优秀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一次2分,团级先进工作者一次2分,师级先进工作者一次3分,军级先进工作者一次4分, 军区先进工作者一次5分。
(三)享受政策照顾情况加分标准。
在边防、海岛、高山、高寒等艰苦地区服役者、接触核材料者或从事飞行、潜艇工作者每年0.5分。
(四)减分标准。
1、受行政警告处分一次2分 , 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一次4分,受行政记过处分一次6分, 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8分,受降职、 降级或降衔处分10分,受撤职处分12分(一次同时受两种以上处分的, 按最重一种处分减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一次4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6分,受留党察看处分8分, 受开除党籍处分10分。
· 第八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市军转办成立考核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组吸收市人事局有关科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组按照分工,采取查阅转业干部档案的方式,并经过初审、复审、终审等程序,确定每名参考人员的考核成绩。
· 第九条 考试考核结束后,及时向参考的转业干部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参考人员对个人成绩有异议的可申请查询。市军转办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对考试考核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第三章 双向选择
· 第十条 参与双向选择的人员:计划分配的副团职以下(含副团职)转业干部和技术转业干部均可依据个人专长,在有双向选择计划的单位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
· 第十一条 双向选择计划的确定:依据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的安置计划和省军转办下达的驻廊中、省直单位双向选择计划,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参加双向选择的单位及名额,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单位选择转业干部应依据考试考核成绩及单位工作需要,在军转部门提供的预选人员范围内择优选定。
· 第十二条 双向选择的方式:双向选择可采取选调会形式,也可采取供需直接见面的形式。凡按规定的时间,在双向选择计划内供需双方正式签订安置协议的,均可按双向选择的方式予以定位。
·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单位未完成的双向选择计划,剩余计划纳入考试考核安置计划或用于指令性分配。参与双向选择的转业干部通过供需见面未选到合适单位的,由市军转办依据考试考核成绩进行分配定位。
第四章 分配方案的确定和落实
· 第十四条 安置计划的确定:市军转办根据当年国家和省提出的安置去向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商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拟定市直及驻廊中、省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计划公布:安置计划确定后,及时将安置计划向转业干部公布。转业干部可根据个人考试考核成绩填报择业志愿,每名转业干部的择业志愿至少应填报三个以上。择业志愿需要更改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改申请,市军转办应予更改。
· 第十六条 分配定位:转业干部分配定位分三步进行。首先,组织双向选择,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定位。其次,依据考试考核分数择优分配。具体办法是:先按考试分数和个人志愿,确定预选人员,预选人员与各单位实际选录人员的比例为2:1;尔后再按考核分数从预选人员中择优定位。 按第一志愿不能选录的,按第二志愿选录,以此类推。如所填志愿都不能录取的,实行指令性分配。第三,对免考和未参加双向选择的转业干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分配。
· 第十七条 定位分配结束后, 将定位分配情况进行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八条 选择计划分配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也适用本办法。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