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全面拉开帷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冀办发[2005]27号)文件精神,近日,由市人事局起草,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廊办发[2006]12号),并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标志着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工作全面展开。
一是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人员外,都实行公开招聘。各聘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新进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新进人员聘用要实行回避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新进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新进人员的各种人事手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单位与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进人手续后,签订全省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书,实行契约管理。同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须在30日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经鉴证合格的聘用合同方为有效。
三是新进人员的待遇落实。新进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统一政策执行。建立健全新进聘用人员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为新进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完善建立考核制度。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进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五是建立健全聘用人员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新进人员在聘用中产生争议的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是逐步规范聘用制度。对原来已经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和人员,继续执行聘用制度,不规范的进一步规范。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原有固定人员按"先入轨、后规范"的原则,全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逐步规范管理,并在年底前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
该《意见》的下发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体制,将全面推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的进程,大力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引导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不断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