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办发[2006]12号

        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
         (2006年4月18日)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冀办发[200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 一、从2006年5月1日起,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内按计划新进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度。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办理进人手续后,签订全省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确定聘用关系,实行契约管理。
· 二、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须在30日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经鉴证合格的聘用合同方为有效。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 四、各聘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新进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 五、建立健全聘用人员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新进人员在聘用中产生争议的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六、建立健全新进聘用人员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为新进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允许解聘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由新的聘用单位按照规定继续缴费。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性质的不同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 七、新进人员聘用要实行回避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八、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进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要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 九、新进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统一政策执行。
· 十、对原来已经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和人员要继续执行聘用制度,不规范的要进一步规范。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未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的要及时鉴证,从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原有固定人员可按"先入轨、后规范"的原则,全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逐步规范管理。要在年底前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
· 十一、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按照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廊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廊坊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廊人发[2001]50号)和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廊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廊坊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廊人发[2003]93号)规定办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十二、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各种人事手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 十三、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县处级)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人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