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
          廊 坊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事业单位
   新进人员聘用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廊坊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廊人发[2001]51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现将《廊坊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考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 廊坊市人事局

          二 00三 年四月十日

        廊坊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
          考试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廊坊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廊人发[2001]51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保障新聘用人员基本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应当遵循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财政拨款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引进、调入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对面向社会从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中新招聘的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择优聘用。
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由用人单位考核后,可免试参加事业单位聘用。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的主管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对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考试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并负责市直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和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工作;市人事局人事教育考录中心具体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的实施工作;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和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工作。
第七条 各类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提前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各主管部门每年末应将次年的补充人员计划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定。补充人员计划的内容包括:补充人员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拟补充岗位名称,所需学历、专业、人数及其它条件;拟补充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方法。
第九条 补充人员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事业单位补充招聘人员公告。
第十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在申报计划的同时上报《招聘简章》,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对外公布。内容包括:拟补充岗位或专业名称;拟补充岗位及专业人数;岗位或专业简要说明;学历、专业要求;年龄、性别比例及其它条件。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每年举行两次,时间分别在一月和七月进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含一年内的时事政治)。满分各为100分 。
第十三条 考试的基本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单位(校)表现良好,未受过处分;
(3)工作实绩较突出(学习成绩优良);
(4)具有《招聘简章》规定的学历条件,有志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5)身体健康,并符合《招聘简章》规定的年龄条件;
(6)聘用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2、应考人员可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就近到报名点报名,报名时应出示以下有效证件,并留下复印件:
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三张;
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三张;
社会在职或非在职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户口簿、《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书,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三张;
本人不能亲自报名的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被委托人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3、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
①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招聘简章》要求的条件;
②检验核实报考人员的有关证书。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如实填写《廊坊市事业单位聘用考试考核报名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
各岗位招聘人数与报考本岗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3,特殊情况和特殊岗位除外。未达到比例要求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后: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可重新调整比例;其它岗位或专业可减少其补充人数或取消本岗位的招考资格,并通知报考者,根据报考者志愿可以调整其报考岗位或专业。
(二)发放准考证。报考人员在考试前十日,到市人事局人事教育考录中心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共知识考试由市人事局人事教育考录中心统一组织。试题分为A、B两卷;报考工勤人员以外的为A卷,报考工勤人员的为B 卷。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统一安排。
(四)阅卷登统。
(五)公布考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并提供给信息台和网上查询。
第十四条 专业知识笔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命题、阅卷。专业知识考试工作必须在公共知识考试结束后十天内完成,并将专业笔试成绩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面向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或对专业知识没有特殊要求的单位,也可不组织专业知识考试。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因专业等原因需单独组织考试的,应当单独制订招聘考试、考核方案,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事先履行核准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面试

第十六条 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按报考岗位或专业最高分依次往下取至不低于1:2,不高于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根据拟聘岗位的专业特点,主要考查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面试工作要求在总成绩公布后十五天内完成。
第十七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面试考官组一般5~7人,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任面试主考。

         第五章 考核和体检

第十八条 对面试合格者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考核,主要考查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工作能力、工作实绩或学习成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考核应通过应聘者原工作单位或学校的组织进行,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经考核合格后,通知其参加体检。
第二十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聘用单位或应聘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体检合格的,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定后,统一公布。

          第六章 聘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公布后的名单,按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廊坊市人事局廊人发[2001]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手续。新聘用人员人事档案,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三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双方同意,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新聘人员凭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鉴证的聘用合同书,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及户籍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聘用储备

第二十六条 进入面试范围且笔试两科总成绩120分及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者,因名额限制,未被事业单位聘用的,由廊坊市人事局填发《廊坊市事业单位聘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取得《廊坊市事业单位聘用资格证书》的人员分类登记建档,存入推荐储备库,一年内如有关单位招聘人员,可按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参加聘用。到期仍未被聘用,聘用资格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凡招聘计划没完成的和岗位临时空缺急需要用人的部门,在招聘计划内,可随时向市级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招聘,市级组织、人事部门从报考相同或相近专业岗位的应试者中,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一般按1:3的比例推荐。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聘用资格证的在校学生,在聘用时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不能聘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人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