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廊坊市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廊坊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管理,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现将《廊坊市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推行人事聘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廊坊市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都必须按规定送具有管辖权限的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机构进行鉴证。未经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不能作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
二、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签订的尚未期满的人事聘用合同,未经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尽快补办鉴证手续,原聘用合同的聘用期限不变。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无权自行办理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三、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牵涉面宽。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作为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严格审核鉴证程序,认真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316-2121563

廊坊市人事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聘用合同 鉴证 办法 通知
廊坊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6月17日
(共印120份)

廊坊市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廊坊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廊人发[2001]5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是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可行性的一项监督、管理、服务措施。经过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合法依据。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及乡镇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的范围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人事聘用合同。
第五条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的内容包括:
(一)人事聘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合同文本是否符合统一的规定格式;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的资格;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五)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

        第三章 合同鉴证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及人事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在15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人事聘用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鉴证。
第七条 主管部门为事业单位办理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事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备案审核表》一式两份;
(三)聘用单位法人登记证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书;
(五)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鉴证机关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第九条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在3日内予以补齐。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第十条 鉴证机关应在收到人事聘用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予以鉴证。经过鉴证的合同文本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后与已鉴证的合同发生矛盾时,应重新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要及时送鉴证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鉴证机构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一定的鉴证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四条 人事聘用合同一经鉴证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即可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亦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人事聘用合同经鉴证机关鉴证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未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管理,提高鉴证人员的业务素质。严禁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提供鉴证。对违反合同鉴证纪律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人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