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业务
     审批(核准备案)承办人责任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人事局、编办职能作用,正确行使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使业务审批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审批(核准、备案)业务承办人责任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审批(核准、备案)业务办理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归档。
   (一)受理。承办人接收到有关呈报件,要及时进行登记,认真审查所办事项是否属于本业务范围,有否政策依据、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口单位和基层组织申报意见是否明确。而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科长(主任)。
   (二)审核。科长(主任)收到呈报件要重新复核,按规定的权限,属于科长(主任)审批权限的,要及时签署意见,马上办理;属于主管局长、局长审批事项,逐级报请领导审批;需提请会议研究审定的问题,由主管局长、局长审示后确定上会研究;需公示的事项,进行公示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三)审批。按权限划分,属于科室、主管局长、局长审批事项,要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姓名、日期,凡是经会议研究审批的,由会议召集人签署"根据**会议研究审定同意"。并签署姓名、日期。各种审批登记及会议记录要齐全,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四)登记归档。经各级领导或会议审批后,承办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审批(核准、备案)栏加盖承办人印章或签字。对不予审批(核准、备案)的报件要及时退还有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实行一人不审批制度
   为杜绝和防止(核准、备案)事项的差错现象,建立相互监督约束投机,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及部门分权制度,实行"审监分离",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审批环节对前一审批环节监督制衡的机制。我局所有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从审查到盖章不允许一人办理。必须经承办人认真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也须领导签字,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

  三、实行承办人签印制度
   为了强化承办人责任心,凡涉及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在报件的审批(核准、备案)栏内,在盖公章的同时,必须加盖承办人印章或签字,样式为"承办人:***",如无承办人答印,视为不完备手续,不具有审批效力。

  四、重要业务审批(核准、备案)动态公开和登记制度
   凡涉及审批、核准备案业务的科室都要分类建立健全重要业务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簿。由承办人认真编号登记,该签字的要严格签字登记,填写廊坊市人事局《重要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登记表》,及时整理,定期归档。
   建立完善重要业务审批(核准、备案)动态公开制度,要紧紧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公开权力行使全过程。在决策环节,要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公示、听证和新闻发布等形式,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执行环节,要向当事人公开全部与行使行政权力或事项办理过程有关的情况,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对执行结果,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根据涉及范围,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

  五、实行承办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审批(核准、备案)业务承办人为具体承办第一责任人,如出现审批、核准、备案业务过错,首先要追究承办人,然后根据记载情况和查实的证据分清追究的责任。
   (一)承办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对该承办人受理的呈报件不予受理,该退回的不退回或遗失件的,要追究承办人不作为的过错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人乱行为的过错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过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应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应追究审核、批准人的责任,同时也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四)会议研究审批发生过错的,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整个承办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要参照《廊坊市人事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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