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事局关于招待费、会议费
         开支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局机关招待费、会议费开支管理,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在公务招待、会议安排工作中,要以热情、周到、礼貌、方便工作和保障安全为标准,贯彻节俭原则,杜绝超标准开支,反对和制止一切铺张浪费。
二、局机关实行定点招待制度,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地点招待的,需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三、各县(市区)副局级以上干部来局办事、上级机关和外地客人以及公务交往的特殊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可以安排用餐招待。
四、来客招待、会议用餐有条件的原则上实行"自助餐"或"分餐制",其标准按规定的客人职级掌握,人均日餐最高不超过60元,最低不少于30元。实行共餐的要严格控制标准,10人桌一般掌握在400元以下,不准用高档名烟名酒,不准上高档菜肴。
五、来客招待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客人数。超出来客人数的人员所需费用,由所有陪客人员共同负担。
六、接待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营业性歌舞厅和安排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也不得接受任何人邀请进营业性歌舞厅。事业单位特殊需要进营业性歌舞厅和安排其它活动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通报局监察室。违反者,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是公款的由本人支付全部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处分。
七、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单位、私人和企业举办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不得要求、接受下级机关、所属单位和企业安排公费旅游和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者由本人支付全部费用,写出书面检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参照本条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吃喝招待和玩乐费用,违反者要全额退还报销款;是单位的给予当事人和主管领导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是私人的按侵占公款论处。
九、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招待费要在财务上单独列项,招待费不得摊入会议费和其它费用。招待费支出情况每月如实填表报局监察室(下月5日前)。本局内每半年公布一次招待费使用情况,7月上旬公布上半年、来年1月上旬公布上年度下半年,接受群众监督。
十、对招待费、会议费开支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凡需安排招待时,主办科室负责人事前向办公室领取"招待费、会议费审批单",经主管的局级领导审批和办公室主管的主任签字后方可安排。"审批单"由饭店或签字人保管,财务结算一律凭"审批单"附饭店发票结算,无"审批单"的机关概不支付。办公室要严格把关,监察室要定期监督检查。
十一、为加强对招待费、会议费的管理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发现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本规定自 起执行。本规定包括不了的,按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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