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考场执纪行为规范(试行)
根据人事部3号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考场执纪行为,严肃考风考纪,特制订以下规定:
· 一、执纪主体 参加考试监考、巡视、督察等工作人员。
· 二、加强防范 重点是验证、清场、告诫。
1、考点门口:准考证、身份证双证齐全,方准进入。
2、考场门口:以存根为准,核查准考证照片是否同版,再核身份证,三处照片与本人相同方准入场。
3、入场时即开始清场:将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后,再对号入座。
4、宣读考场规则后,再次清场并告诫。
5、启封试卷前最后告诫:请自觉遵守纪律,违纪将按国家规定严肃查处。
· 三、违纪警告
1、对一般违纪行为,当众警告:XX号违纪,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则如实记录。
2、对严重违纪行为,直接记录,并同时提出警告。
3、记录每一例违纪行为后,要严肃告诫、警示全场人员:要自尊、自觉,不要以身试纪,造成本次考试成绩无效,甚至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后果,追悔莫及。
4、视情节责令离开考场,到考务办公室集中;拒不离开考场的可将此情节一并记录。
· 四、规范记录 考场情况记录单是考场考试情况的有效证明,是违纪处理的事实依据。
1、试卷袋或答题纸(卡)袋启封后,要认真检查考场情况记录单。发现缺失立即向考点报告;考区在开考后一小时之内向省考试总值班室报告,按统一规定处理。
2、考场记录单记录"三要素"缺一不可: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违规行为。
3、记录违纪行为表述要具体、准确、规范。
3号令中已列出的违纪行为,要用该语句表述。
一般违纪行为表述为:"经警告,仍......"
严重违纪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应如实记录,事实清楚,性质明确。
4、考场记录单中记录的内容不得涂改。确系需要进行修正的,要在考场记录单空白处用文字表述,并有记录人签字。
5、巡视人员对在考场内发生的违纪行为,必须当场督促监考人员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不得单独采用其它记录方式。
6、考场记录单要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在回收答题卡后用2B铅笔涂黑违纪标识。
7、对难以当场确认,需要考试后核实的违纪行为,应另行记录,上报考区及时核查。
· 五、有效告之 监考人员在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违纪行为后,要填写《违纪记录告知书》(以下简称《告之书》),并在应试人员离场时发给其本人。
《告知书存根》由考点负责人审核填写《告知书存根汇总表》,签字确认后交考区存档。
· 六、保全证据
1、对纸条、资料等违纪使用物品要在上面写明考场号、姓名,收集上报考点,封存上报考区。
2、对有使用价值的手机、电子辞典等违纪使用物品物品,在《告之书存根》登记。考试结束后,如果本人认错并签字,可退回物品;否则应填写收据发放给违纪人员,将物品交考点汇总后报考区保存。
3、对疑似替考人员,暂扣准考证,保存笔迹或当场照相、摄像。
4、对拒绝配合者,将不配合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作为违纪证据。
· 七、考场冲突 由违纪考生引发矛盾,难以控制时,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处理。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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