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的通知
冀人发〔2003〕3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通知》(冀办字〔2003〕27号)精神,健全完善编制、人员和经费预算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减轻财政负担,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经省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通知如下:
· 一、严格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各级编制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各级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行政编制"、"各级不再增加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暂停审批"的规定。各级人事部门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员额内安排新增人员计划。满编和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超编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决超编问题;缺编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优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也可从超编单位调剂解决;中小学教职工按新核定编制定岗,超编人员要进行调剂和分流,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教职工整体缺编的,可按规定申报增人计划。
· 二、全面实施"机构编制管理证(卡)"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载和验证一个单位的名称、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在编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并附表逐人登记。《机构编制管理证》由省编制部门统一印制,各级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签发和管理并由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保存使用。
· 三、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控。任何部门和单位增加任何人员,必须由人事部门依据用人单位编制员额,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核发《增人计划卡》,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增人增资和办理入编及核拨人员经费的凭证。《增人计划卡》由省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 四、切实加强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发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事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在册职工人数,按政策逐人核定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 五、完善编制、人员和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增加人员时,由人事部门按现行人事计划管理办法直接受理研究;满编、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个别急需人员时,用人单位要向编制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由编制部门核准、必要时报编委批准后,为用人单位核发相关凭证,人事部门据此研究用人单位的增人计划。人事部门为用人单位核发《增人计划卡》,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录(聘)用、调配、安置、确定工资、增人增资的凭证;第二联作为增人占编凭证;第三联作为财政部门调整人员经费预算及核拨人员经费的凭证。人员变动时,单位持《增人计划卡》和有关手续在当月到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人事编制工资管理系统,对各级编制、人员和工资发放实行网络化管理。
· 六、严格工资统发联审制度。各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分工协作,继续完善工资统发制度。编制部门要严格核定编制员额,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核职工人数、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资金,确保我省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及时足额发放。2003年底前,所有机关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中小学校,必须全部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 七、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8〕13号令),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大工资基金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 八、实行增人计划省、设区市两级审批制度。为防止多口子、多渠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2003年6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增人计划实行省、设区市两级审批制度。省直部门包括省垂直管理部门及省直驻外单位增人计划,由省人事厅统一审批管理。乡及以上各级机关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用工勤人员,由县(市、区)、设区市人事部门逐级向省人事厅申报招录、招工计划,经省人事厅审批后统一下达录用和招工计划后方可实施。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由设区市人事部门统一审批。其中,冀办字〔2003〕27号文件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超过40%的58个县(市、区)增人计划由设区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未按规定权限经省、设区市人事部门批准,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增加人员。
· 九、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变化报告制度。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每季度对本地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向省编织部门写出报告,由省编织部门汇总后分别抄送省人事、财政部门。各设区市人事部门每季度对本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及工资总额变化情况向省人事厅写出综合报告,由省人事厅定期汇总分别抄送省编制、财政部门。
·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把关,密切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省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增减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违反规定随意增加机构编制和人员的,除在全省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外,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